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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来源:   2009-08-22

1997年7月14日粤价行[1997]289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制订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发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1996]71号)悉。经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费,收费标准为每证45元,其中你厅提取38元用于印制证、表、资料等。与发证有关的各种表格、资料等不得另外收费。对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文规定缴交管理费的医疗机构核发“执业许可证”不收费。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