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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2009-08-22

1996年4月29日)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辽卫函字(1996)137号“关于对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因病退休与因病退职的原因均系因病不能胜任原工作,故“因病退休”人员可否开办医疗机构,可以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因病退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