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2009-08-22
(1996年4月29日)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辽卫函字(1996)137号“关于对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因病退休与因病退职的原因均系因病不能胜任原工作,故“因病退休”人员可否开办医疗机构,可以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因病退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