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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来源:   2014-01-22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指导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计生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要求,整合卫生计生系统的监督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通过整合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力量,力求做到监督执法机构名称统一、重心下沉、队伍壮大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是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机构改革关键阶段加强基层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立足建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主要精神,从基本原则、综合监督工作主要任务、工作要求三个方面,对省级、设区的市级、县(区)级、乡镇(街道)级、村(居)级5级的卫生计生监督体系和机构建设提出了意见建议工作要求。

(一)综合监督内涵。《指导意义》明确综合监督执法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二)综合监督科(处)工作任务《指导意见》提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综合监督科(处)应当做好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政策制定、规划计划制定、考核评估、队伍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省级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任务《指导意见》对各级监督执法机构工作任务的表述是以《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原卫生部39号令)为基础,并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可能调整的内容增加“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中医药监督等相关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条款。

(四)设区的县级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任务《指导意见》是在原卫生部39号令的基础上增加了计划生育监督内容及“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中医药监督等相关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条款。

(五)乡镇(街道)及(居)监督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行政区域内的计生管理、服务、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等工作;村(居)计生专干兼任村(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员,做好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切实将监督力量延伸到基层,增强监督工作力度。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指导意见》作为地方机构改革中加强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机构调整、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规定是基于卫生计生监督任务的实际需求给予的工作指导建议,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参考适用

(二)《指导意见》中综合监督执法任务内容以原卫生部39号令为基础,结合机构调整及职能转变,立足当前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现状,概括现阶段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基本内涵。对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过程中综合监督工作未明确工作任务,待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后,在修订原卫生部39号令时对职责内容作进一步完善明确

(三)《指导意见》以基层为重点,从整合卫生、计生监督资源角度出发,做好计生管理、服务、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等工作。基于《指导意见》是在地方改革过程中对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地方应结合本地区情况具体落实。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