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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做好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卫生计生委   2013-10-10

粤卫〔2013〕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明确要求,切实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等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一)新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二)原取得我委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准予开展医疗机构放射防护检测、评价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对照新颁布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自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完善,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如需变更、延续医疗机构放射防护检测、评价和个人剂量监测等资质的,应当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甲级资质)或我委(负责乙级资质)重新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申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四)我委对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实行年检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按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开展相应工作的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我委申请备案。我委委托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备案工作,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并发放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已备案的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在我省开展技术服务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我委。我委对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未在我省登记备案的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检测、评价报告不予认可。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
  (一)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限开展辖区内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二)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前,应当由承担评价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可采取集中评审或函审的形式)。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负责审核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上述评价报告评审和竣工验收从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2/3。
  (三)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要求进行。
  (四)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或竣工验收时,应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详见附件2、3)。
  三、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
  (一)根据《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我委负责建立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机构推荐,以及我委遴选,确定广东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名单见附件4)。专家库由放射防护、放射卫生检测、放射诊疗与核事故医学应急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供各地在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卫生审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及放射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时使用。
  (二)我委对专家库实行任期及动态管理,每届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附件:1.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4.广东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2013版)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代章)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