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文快递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医源性感染防控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本网   2012-10-22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我省卫生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医疗器械消毒灭菌措施不到位、医疗废物管理不落实、安全注射输液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传染病医源性感染等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保障群众及医护人员健康权益,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安全注射、医疗器械消毒、医疗废物管理等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各项工作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措施,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检查范围与内容

(一)检查范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站、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检查内容:开展诊疗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医疗用品器械消毒灭菌措施、医疗废物管理、安全注射输液等工作落实情况;查处违法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

三、 工作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2年4月)。各地要自上而下做好动员工作,充分认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要性;要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好监督、医政、农卫、妇社、疾控等部门力量,明确检查范围和工作进度,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二)检查治理阶段(2012年5-10月)。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传染疫情报告卫生监督工作等指引的通知》(粤卫函〔2011〕734号),以及医疗执业、医疗用品器械消毒灭菌、医疗废物管理、安全注射输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本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要求,对违法违规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要及时取证,依法依规认真严肃查处。

(三)监督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1月)。省将对各市专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各地级以上市也要对各县、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四)总结通报阶段(2012年12月)。根据监督验收及各市总结上报有关资料,我厅将进行整理分析,并向全省通报专项监督检查情况。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制订本地区的工作方案,组织参检人员培训,督促落实工作进度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在落实专项检查工作中,可以结合我省“三打两建”工作,“打”、“建”结合,既要严厉打击“黑诊所”、无资质人员执业、超范围执业,又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医疗机构负责人、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建立健全让群众放心的安全医疗服务体系。

(三)保证监督质量。本次专项检查要覆盖辖区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本地医疗执业、传染病防控监督档案。坚决查处违法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对专项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建立长效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各地要以此次专项检查行动为契机,建立起对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安全、消毒隔离和传染病防控的长效动态监管机制,成为常态工作。在完善本地机构医疗执业、传染病防控监督档案的基础上,加强逐级抽查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或人员,要立即查处,规范医疗执业和传染病防控,确保安全。

(五)及时报送信息。省卫生监督所网站已开通“基层医疗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栏目,各地可直接下载通知、检查表、汇总表。各地要及时总结分析本地专项行动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的查处、群众的反应、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的经验做法及建议等。各县(市、区)加盖公章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汇总(含电子版)、各被检查单位原始检查表(电子版)(电子版注明   县(市、区)传染病专项)于11月10日前报当地市卫生监督所和省卫生监督所;11月30日前,地级以上市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对县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市汇总数据的审核,并将加盖公章的本市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电子版注明   市传染病专项)报至省卫生监督所消杀科。

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黄仙钟、陈炯、黄志坚

联系电话:020-84469696  传 真:020-84461299

电子邮箱:gdwsjd@vip.163.com。

附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附件: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