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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调查

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案


来源:广州市白云区卫生监督所   2016-04-02

 [案情介绍]

一、案发概况:2013年11月14日下午约16时,我局接到**街派出所的信息反馈称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我局立即组织队伍,联合**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对举报地点(**街萧岗齐富北街一民宅)进行检查,封存该案发地点内发现的12个液氮罐、部分医疗器械;同时现场涉案的3名人员由当地派出所带走协助调查。当天初步怀疑存在非法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可能,我局立即上报我区政府。从11月15日起,我区委政法委组织了区卫生局和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等部门成立了本案联合调查小组,组内各部门相互协助,各司其职,多次对涉案场所和人员进行核查,现案情已明确,为一起涉案人员李*花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的违法案件。

二、取证情况

(一)涉案现场情况

1.第一涉案现场:位于**东路一部队军营内,因无明确的门牌地址标示,2013年11月14日晚经**街道办事处核实,确定该地址为****街萧岗齐富北街一民宅。现场为一个四室一厅的民房,有妇科检查床、培养箱、液氮瓶等医用器械。现场发现李*花等涉案人员对求诊者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和收费的明细记录(详见证据材料)。11月14日对该涉案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一份(详见证据材料)。

2.第二涉案现场(该现场为涉案人员指证的):位于同和街**军区干休所内,该地点原属**军区干休所辖区,后于本年3月份卖于一地产开发商。该地点是一栋灰色两层水泥混合结构的楼房:一楼只有一间房,内设有水池和一水泥结构的柜子(涉案人员指证为清洗消毒器械房),二楼为两间房,每间约20平方米(涉案人员指证为实验室和手术室)。11月25日办案小组对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地点已空无一物,已拍照保存。

(二)对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

对于3名人员李**、陈*欣、潘*冬于2013年11月14日由****派出所带走进行协助调查。于2014年11月15日**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并拘留羁押在****区看守所,至2013年12月20日**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释放。期间对人员的调查情况如下:

11月15日我局对涉案人员李*花、陈*欣、潘*冬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各一份。当天该三人对调查情况均表示不知情。

11月25日,我局再次对涉案的三名人员依照公安部门的提审程序再次参三人进行询问时,三人提供了从事工作的一些经历。其中李*花的配合态度较差,但经多番询问,李*花对证据材料翻阅后,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为“本人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活动”的相关证词。

12月10日,我局再次把所有的涉案材料送达到**区看守所,对该三名涉案人员再次进行核查,制作《询问笔录》六份,其中李*花在询问过程中分别对涉案的材料、涉案资金账户以及往来的情况了进行了确认。

****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向我局提供了期间的询问笔录,大致内容与我局所调查的相符。

   (三)对于涉案证据和违法收入的查处情况:

   1、案发当天现场发现的12个液氮罐内有8个内放置有内容物的试管,液氮罐内充满氮气正在冷冻保藏.此情况后由涉案人员陈*欣指证为在第二涉案现场取得的人体标本放在第一涉案现场分类登记和培养保存;李*花也于2013年12月10日在证据材料上作出”本人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活动”的确认.

   2、另现场发现的纸质材料证据经分类统计有:

(1).A4纸规格材料。分别是“精子冷冻记录”和“胚胎冷冻记录”,无收费金额显示。

(2)笔记本规格材料。分别是“就诊人员记录明细记录”明确标示有记录内容包括就诊者姓名、经手负责人、试管标示号、采样时间、收费项目和金额数目等;和“精子冷冻记录”,显示人名,无日期显示。

(3)便签纸规格材料。对发现的8本用便签纸零散记录收费事项的单张显示记录人名,金额等。

(4)发票、收据、银行资金来往凭据。有进购经营材料费用票据共15张;银行账户来往凭据共39份,其中署名为“李*花”的帐户银行汇款凭据23份,金额约450万元。

(5)该机构经营过程中的杂费票据。包括案发场所租金、维修等费用记录单共35张。

   *花也于2013年12月10日在以上证据材料上作出”本人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活动”的确认.我局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统计,在“笔记本规格材料”中明确显示从2013年6月至11月李*花接诊人次数为912人次,涉案非法收入共13464650元,与涉案人员陈*欣指认李*花从2013年6月起进入**区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活动的时间是相符的。其它材料的登记显示也对本案作了有力的辅证。

   因有证据材料中显示有李*花的交易帐号,在**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阶段,曾查验和冻结“李*花”的银行帐户资金往来,发现李在2013年的帐目有4000多万元往来,此数据也进一步证明“李*花”在证据材料上的资金认定是正确的。

(四)公安部门的意见

**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街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参加了本案的调查。2013年11月15日**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曾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但于2014年2月11日以“**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撤销该案,并于2014年2月14日向我局移送本案相关材料,建议我局以行政案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评析]

一、本案对违法主体认定正确:涉案人员李*花于2013年11月25日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证据材料上签名并盖指印确认:证据材料均是李*花本人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活动的记录材料,包括人类精子冷冻、人类胚胎冷冻、收费项目等,结合其他两名涉案人员的供认,李*花在本案中是聘任人员、与就诊人员联系收费、发放工资的唯一人员;故该案的违法主体为李*花,违法主体明确。

二、本案违法事实和性质清晰:本案查处时间虽长,但证据链构成合理,卫生和公安部门的证据相吻合,从现场证据、涉案人员证词、涉案物证等各方面分析,违法者从事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事实很明确。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本案的调查证据链清晰合理,加上当事人的对本案情节的认定,可明确该起案件的违法事实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法活动。

三、违法收入的认定合理:结合涉案人员李*花和陈*欣的供认,李*花在我区**街萧岗齐富北街一民宅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活动的时间是2013年6月份左右,故该案在我辖区实施非法行为的时间确定为2013年6月至11月。证据材料显示:从2013年6月至案发时间,李*花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活动共服务912人次,故涉案非法收入共13464650元。

四、法律适用正确:该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活动的违法事实明确,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的适用法律明确且准确,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并没收违法收入1346465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处理程序合法:接到本案后,因案情影响面大,我局及时把相关查处情况向区政府、区委政法委报告,并同时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全面的取证。本案中涉及的证据保存、执法延期、行政处罚等事项均做好呈批手续,本案是听证程序,我局依法举办了听证会,听证意见为同意行政处罚的内容,因为后续已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我局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以邮递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进行了送达,按法律规定视为有效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我局于2016年2月3日向**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申请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思考建议]

(一)以本案为例,在涉案现场发现的12个液氮罐中,其中有8个内存有人体生物标本,是特殊物证,是属于“人”或“物”没有很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外在民事法、物权法等领域的法律历史案件中曾出现有以“人权”、“遗产”进行追诉的例子,但该液氮罐从医学角度认定是属于医疗器械这个是肯定的。所以类似本案我们要综合考虑人道主义、伦理学以及善后维稳等多方面因素,思考以“没收销毁违法医疗器械”等常规方式作出处理是否妥当。

(二)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甚至立法缺失,对本类案件处罚力度小,不足以震攝违法者;而且在与刑法的衔接上有缺失,卫生部门无法靠近“属于情节严重移送公安部门”的裁定标准,同时公安、检察院等部门也反馈无“量刑”法律依据。

(三)中国法制是完全禁止代孕,随着放开二孩政策,类似需求剧增,反而导致代孕行为商业化、地下化。提供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当今社会成为暴利行业,非法者违法成本小,法律制裁轻,故此铤而走险,愈演愈烈,更加大监管部门的压力。

(四)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本就涉及私隐保密性质,加上被服务人群本质上就存在要求保密的主观意愿,所以就算遇到身体或金钱上的损害也不进行举报,也鲜见有群众举报非法窝点,甚至查处时还会遭遇到群众的阻碍,对我行政部门查处有很大的挑战,

  (五)卫生行政部门无人身控制权,通常到结案阶段,无法找到违法者,尽管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但完成一些法定程序依然困难重重。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程度和时限应有一定的困难,若无法完全执行,可能对卫生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四)本案的证据材料显示可能会涉及相关的军事管理区域,对于此方面的问题,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能难以深入取证。关于违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活动案的案发地点一般比较隐秘或者隐藏在地方无权管辖的军事用地,当事人对相关的案情一般采取拒绝或不作答的态度,而且通常此类案件违法者会把从事的活动分成几个环节在几个不同的地方操作等因素,构成此类案件的查处较大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