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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调查

吴某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使用便携式超声诊断仪器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案


来源:   2016-04-02

【案情简介】

201516下午,我所接到一名匿名群众的来电,反映是日下午有无证行医人员在我区平某宾馆附近利用面包车作掩护为群众开展胎儿超声诊断检查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后,我所案件稽查科迅速联合街道分所组成执法小组前往部署守候。

下午416分,执法人员在平某宾馆旁的一监视点处发现可疑的1名男人和2名疑似孕妇在路边交谈,随后登上一辆用布帘遮挡窗户的东风菱智面包车。经过执法小组推断,上述东风菱智面包车为可疑作案车辆,随后定于3分钟内分前后截断可疑车辆的逃走路线,并实施现场监督调查。现场发现有3名女人在车内,其中1名疑似孕妇平躺在左侧后排座位,另1名疑似孕妇则坐在第3排座位,最后1名女人则面向后排坐在右侧的第二排车位上,其身后有1台笔记本全数字超声诊断仪器,还有擦拭耦合剂的纸巾。刚才与2名孕妇碰头的男人则坐于驾驶位置。

经询问,坐于右侧第二排的女人正是吴某梅,负责使用便携超声设备为孕妇检查胎儿情况。平躺于左侧第2排的孕妇则不肯出示身份证明,也不愿意透露身份。随后,执法人员要求公安部门到场协助调查孕妇身份。确定了无证行医人员吴某梅和孕妇陈某的身份后,监督员分别进行询问取证。

根据吴某梅的交待,其本人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20141224日至201516日在车牌为“粤XXXM 37的东风菱智小车,并使用笔记本全数字超声诊断仪器为妇女检查怀孕、节育环等情况,同时检查妇科病,但没有开具药物。另外,孕妇陈某的询问内容与现场检查情况和吴业梅的询问内容相吻合。

调查终结阶段,我所案件承办人员认定吴某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擅自使用便携式超声诊断仪器开展医师执业活动。鉴于吴某梅在我市的非法行医信息库内,已有1次累计无证行医信息,且吴某梅使用移动车辆开展非法行医活动,案件承办人员遂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我省的行政处罚自有材料细则,对吴某梅处以没收笔记本全数字超声诊断仪器1,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最后,吴某梅也依法行使了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我所的处罚决定也得到了政府和法院的支持,最终吴某梅因生活经济困难,提出分2期支付罚款,并如期落实,案件顺利结案。

【评析】

1、使用移动车辆开展超声诊断检查常见于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现象,但是因其流动性较大,加上目前信息渠道发达,隐蔽性较高,查处难度极高。该案办案人员在接获举报信息后能迅速反应,组织有效措施是该案的成败关键。

2、该案承办人员能依法取证,提取保全案件的关键物证笔记本全数字超声诊断仪器,且施术者和受术者都能通过公安部门明确身份,并分别制作口供,在第一发案现场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凸显了办案思路的清晰和查处工作的到位。

3、《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使用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减少了公告送达所需的时间成本和高昂的刊登成本,特别适合办理当事人常住地与违法地点不同的案件和当事人逃逸的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是有该案承办机构制作,内容涵盖当事人的基本送达信息(如姓名、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等)和用于送达告知的相关事项,同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该案承办机构将公告送达的准备工作提前在办案的初次调查阶段完成,为日后案件处罚的顺利进行做好保障。

【思考建议】

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案件的诉讼期大大延长,查处无证行医案件的办案周期也随之延长,特别是一些在当场查获而事后难以联系当事人的非法行医案件,从查获、经过一系列程序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到复议、诉讼,最后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办案周期基本超过一年。在这种情况下,要适应新的执法常态,既要求卫生计生监督队伍必须要具备良好的执法知识和配套,也要求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大力的支持。